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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不留案底显示司法制度进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作者:法制日报
轻罪不留案底示司法制度进步 封存或消灭尚存疑


  8月24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草案中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有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7个方面。

  从今天开始,司法版推出系列报道,结合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的试点情况,请参与刑诉法修订的权威专家学者,就7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8月24日,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如是规定。

  刑事法律中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多位专家学者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又一项重大变革。如果这条规定被通过,则意味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撕掉“犯罪标签”利于回归


  2010年3月16日深夜,河南省洛阳市高二学生杨某在从网吧出来的路上,将被害人姜某挎包内的2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抢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察小组,对杨某进行考察教育后,作出不起诉决定。2010年7月,涧西检察院结合杨某表现举行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决定对其“污点”情况进行封存。

  如今,杨某已被省内一重点大学录取,他的过去,新学校无人知晓。

  “青春本身就是躁动和迷茫的,当未成年人站在人生的起步点上犯了小错时,社会应当给他们改正的机会,而不是‘一棒子打死’。”涧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科检察员苗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早在2008年,涧西检察院就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团委等7个单位联合出台了意见,探索封存符合条件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案底,以保障这些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权利。

  截至目前,涧西检察院共对10名未成年人及5名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准予封存犯罪记录。“这项制度实践以来显示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苗苗说,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为那些真心悔过的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撕掉身上“犯罪标签”的机会,也为保护有前科者不受社会歧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从去年开始推进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

  “一开始是在个案中尝试,然后逐步推进基层法院建立专门的规章制度。”苏州中院少年庭庭长陈绮介绍。

  对试点的效果,陈绮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被封存记录的未成年犯罪人通常都会特别珍惜重新改正的机会,配合帮教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试点大体相同差异细微


  对刑诉法修正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陈绮说“并不感到惊奇”,因为规定的主体内容与苏州法院的试点做法基本一致。唯一的区别是,修正案规定只要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应当封存。而试点中,苏州法院还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的可能性。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查阅公开资料发现,全国范围内至少有河南、广东、重庆、江苏、浙江、北京等十几个省市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了这样的试点工作,做法基本与修正案规定精神一致。

  但即便如此,各地在一些环节上还是有些区别。

  首先是在名称上,大多数地方采用“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也有地方采用“未成年犯罪记录消灭”。如今年6月,作为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试点单位,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相关部门会签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而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则正式推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限定性消灭”制度。该院副院长安李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限定性消灭”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宣告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的定罪处刑记录予以消灭,并保证在其就业、就学、升学等阶段,“除非法律有明文限制,即视为无犯罪记录”。

  在推进的主体上,大多数地方采取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联合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也有地方实现了在人大层面上的推动。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去年修订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封存消灭”法律后果不同


  全程参与刑诉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封存”还是“消灭”,不仅仅是个称呼问题,两者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封存只是对犯罪记录予以保密,而消灭则是把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彻底消除,相当于无罪判处。”

  陈卫东不太认同“犯罪记录消灭”的说法,“犯罪是一种事实,很难说消灭就消灭了。”对此,陈绮也认为,消灭犯罪记录不太现实。

  苗苗则认为,封存犯罪档案只是探索的初级阶段,最终应向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方向探索。“不仅要完全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而且在面对非法律事由的时候,要为他们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当然,要严格把握封存的条件。”

  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上,陈绮表达了她的困惑。“目前,相关法律尚未配套跟进,是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一大障碍。”她举例,根据兵役法,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就新入伍军人有无犯罪“前科”事项作报告。“这个时候,法院到底要不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在我们按照惯例还是提供的。”她希望刑诉法或者相关解释能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